上海二中院研讨会:个人持币、炒币一般不认定为非法经营罪

CN
16小时前

撰文:马丁

近日,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联合相关单位举办涉虚拟货币犯罪案件研讨会,围绕虚拟货币相关行为的法律定性形成重要共识,其中「个人持币、炒币一般不认定为非法经营罪」的结论,为司法实践和市场行为提供了清晰指引。

研讨会通过典型案例辨析,明确了罪与非罪的核心界限。如案例中李某通过境内外平台低买高卖虚拟货币,赚取千万元价差,法院认为其行为若仅属于个人套利,未面向社会公众提供经营性服务,即不构成非法经营罪。这一认定强调,非法经营罪的成立需严格把握「经营行为」特征,需综合考量是否以营利为目的、是否持续面向不特定对象提供服务等关键要素。

同时研讨会也划出法律红线:若明知他人非法买卖外汇,仍通过虚拟货币兑换提供帮助,情节严重的,将认定为非法经营罪共犯;而以虚拟货币为媒介,面向不特定客户提供换汇服务并收取手续费的,本质属非法「地下钱庄」行为,依法应追究刑责。

此次研讨结论体现了司法审慎性,既避免对个人正常投资套利行为的过度刑事干预,又精准打击利用虚拟货币破坏金融秩序的违法犯罪。需注意的是,虚拟货币不具有法定货币地位,相关交易存在民事风险,投资者仍需自行承担交易损失。司法机关对虚拟货币相关行为的精细化界定,为市场主体划定了行为边界,也推动了涉虚拟货币案件的适法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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