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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球加密枢纽」的二元治理范式:阿联酋加密监管与税收基础研究

CN
Techub New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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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小时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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撰文:FinTax

1.引言

近年来,阿联酋迅速崛起为全球加密资产中心。在阿联酋,Binance获得全面监管授权、Circle获准成为货币服务提供商、Ripple在迪拜获得区块链支付牌照,加密行业巨头正纷纷进军该国市场。在推进加密产业发展的同时,阿联酋也积极构建配套的加密监管与税收体系:2025年10月29日,阿联酋发布联邦2025年第134号内阁决议,明确将虚拟资产服务提供商纳入反洗钱框架,规定虚拟资产“旅行规则”。2026年2月24日,迪拜虚拟资产监管局发布前述“旅行规则”的实施要求,强制收集、验证、安全传输、监控和保存虚拟资产转账的发起人和受益人信息。阿联酋加密监管与税收体系日渐成熟,从顶层设计到实践落实,呈现出“联邦-酋长国”的二元治理模式。本文拟研究阿联酋的加密监管制度与税收概况,分析阿联酋加密监管趋势,为加密市场参与者提供合规参考。

2.阿联酋加密监管与税收概况

阿拉伯联合酋长国(简称阿联酋)是由七个酋长国,阿布扎比、迪拜、沙迦、阿治曼、乌姆盖万、哈伊马角和富查伊拉,组成的联邦制君主国。在加密资产领域,阿联酋逐步形成了一种具有鲜明本地特色的“联邦-酋长国”二元治理模式。联邦主要负责确立加密资产监管与税收的基本法律框架,各酋长国则通过地方立法、金融自由区监管机构构建更为具体、专业的监管细则。这一模式体现了阿联酋联邦制结构下中央与地方权力分配的基本逻辑,为本土加密产业发展提供了敏捷治理空间。展开而言:

在监管制度方面,阿联酋政府将加密资产活动纳入国家金融监管体系,中央银行和反洗钱框架要求银行和金融机构识别并避免与未经许可的虚拟资产提供商交易。以阿布扎比、迪拜为代表的酋长国设立地方监管机构,在指定区域负责颁发交易所、托管机构和经纪商牌照。二元监管使得不同酋长国能够在统一的联邦法律框架下,根据自身经济发展战略和金融市场定位探索更具创新性的监管模式。

在税收制度方面,阿联酋施行统一的基本税制,各酋长国通过地方税收政策为符合条件的企业提供较为优惠的税收待遇,从而在吸引加密企业入驻及资金流入方面形成一定竞争优势。阿联酋在保持整体税制统一性的同时,也为地方经济发展与产业集聚提供了政策空间。

3.阿联酋加密监管体系

阿联酋的加密监管,在境内体现为联邦与酋长国监管框架的协同治理,在境外则体现为对全球统一的监管与信息交换框架的积极参与。

3.1联邦加密监管框架

2022年第111号内阁决议授权证券及商品管理局(Securities and Commodities Authority, SCA)许可与监督阿联酋大陆地区以及部分自由区的加密资产活动,各酋长国的地方许可机构负责本地区虚拟资产监管,阿联酋中央银行(Central Bank of the United Arab Emirate, CBUAE)负责用于支付目的的虚拟资产的监管以及批准可能影响金融货币体系稳定的政策。

根据SCA发布的《虚拟资产和虚拟资产服务提供商监管指南》,虚拟资产被划分为投资型虚拟资产(用于投资目的)和支付型虚拟资产(用于支付目的)两类。在监管分工上,投资型虚拟资产由SCA监管,支付型虚拟资产则属于中央银行的管辖范围。在监管要求上,规定虚拟资产服务提供商:运营交易平台或提供交易撮合、经纪服务、托管服务和投资咨询等虚拟资产相关金融服务,必须获得许可;须满足技术治理要求,包括建立钱包和私钥的安全控制和保护机制,及系统运行管理的IT系统测试、系统变更管理、网络安全措施、灾难恢复机制等;当区块链发生软分叉和硬分叉,须提前评估影响,通知客户,保证客户资产一致性;履行客户尽职调查、报告可疑交易、建立风险评估机制及筛查制裁名单等反洗钱合规义务。除此之外,指南还初步规定了“旅行规则”。

根据CBUAE于2024年6月7日发布的《支付型代币服务条例》,从事支付型代币发行、托管、转移和支付服务业务须获得CBUAE许可。条例对稳定币发行设定严格要求,包括发行人储备资产要求、资产隔离、信息披露以及赎回机制。所有支付型代币服务提供商,须履行客户尽职调查、报告可疑交易、保存交易记录等反洗钱义务。如支付代币服务提供商违规,可能触发罚款、业务限制甚至撤销许可证的法律后果。对此,CBUAE具有监督检查、信息要求、行政处罚以及暂停或撤销许可的权力。

在前述监管制度背景下,阿联酋政府于2025年10月29日进一步发布联邦2025年第134号内阁决议,明确将虚拟资产服务提供商纳入反洗钱框架,要求虚拟资产服务提供商进行客户尽职调查和交易监控,强制执行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关于加密资产转账的旅行规则,联邦加密监管框架日益完善。

3.2酋长国加密监管框架

酋长国层面,阿联酋设置迪拜国际金融中心(DIFC)、阿布扎比全球市场(ADGM)两个金融自由区,金融自由区的监管机构在其各自管辖范围内监管虚拟资产。阿联酋初步建立了基于监管合作协议的联邦与酋长国跨机构协同机制,从而减少阿联酋联邦与地方辖区间的监管冲突,促进监管标准的全境统一。

阿布扎比:阿布扎比设立阿布扎比全球市场(ADGM),其金融服务监管局(Financial Services Regulatory Authority, FSRA)独立于联邦层面,负责监管区域内加密资产等金融活动。2018年6月25日,FSRA推出加密资产监管框架,旨在应对与加密资产活动相关的各种风险,包括洗钱和金融犯罪、消费者保护、技术治理、托管和交易运营等方面的风险。2020年2月24日,FSRA更新其虚拟资产监管框架,将“加密资产”术语改为“虚拟资产”以与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使用的术语保持一致,并将适用的法规和规则从“运营加密资产业务”这一特定类别下移至提供托管服务、运营多边交易平台、进行投资交易等相应的底层受监管活动,以更好地反映与虚拟资产相关的底层活动的性质。

迪拜:迪拜具有两个独立的加密监管司法管辖区,包括迪拜国际金融中心(DIFC)及迪拜大陆等其他区域。

虚拟资产监管局(Virtual Assets Regulatory Authority,VARA)负责监管DIFC以外的迪拜全域的虚拟资产提供、使用和交换活动: 2023年,VARA发布虚拟资产及相关活动条例,在经济可持续性和跨境金融安全原则基础上制定了一套全面的虚拟资产监管框架。新公司申请VARA许可分为申请公司注册批准和申请虚拟资产服务提供商许可证两个阶段,所有申请VARA许可的公司都必须遵守VARA关于公司规章、合规与风险管理、技术与信息和市场行为的四项强制性规定,并遵守VARA提供的咨询服务、经纪交易商服务、托管服务、交易所服务等其获准开展的虚拟资产活动的规则手册。2025年5月19日,VARA发布规则手册2.0,完成对监管框架的首轮升级,加强了对保证金交易和代币分发服务的管控,统一了所有持牌活动的合规要求,并对抵押钱包安排给出了更清晰的定义。

2025年11月24日,VARA衔接联邦立法要求,发布关于2025年阿联酋联邦反洗钱反恐融资反扩散融资第10号法令生效及虚拟资产服务提供商强制合规要求的通告,明确将虚拟资产服务提供商纳入监管机构的反洗钱、反恐融资、反扩散融资的监督范围,并引入更新的预防措施、透明度、受益所有权、处罚及相关条款,并要求虚拟资产服务提供商必须在约4个月内完成从差距评估到全面整改的完整合规流程。

2026年2月24日,VARA依据阿联酋2025年第134号内阁决议发布关于阿联酋虚拟资产旅行规则的实施要求,完成监管框架在交易流通环节的细化落地。该要求规定所有虚拟服务提供商在虚拟资产转账中强制共享交易双方信息,禁止与未监管对手方交易、隐私代币交易,并对非托管钱包实施更严格管控,从交易链层面进一步防范洗钱、跨境金融风险,完善全链条监管体系。VARA的监管从框架性规范向精细化治理演进,不断夯实行业监管基础,引导行业在合规前提下实现良性发展。

迪拜金融服务管理局(Dubai Financial Services Authority,DFSA)负责监管迪拜国际金融中心(DIFC)的虚拟资产活动,独立于迪拜大陆和多数自由区之外:

2022年11月1日,DFSA发布的《加密代币制度》生效,规定其有权制定规则以监管加密代币的认可、发行和活动。2025年12月15日,DFSA发布在迪拜国际金融中心适用加密代币的适用性评估监管指南,要求在对加密代币的评估过程中应考虑各项指标的相对重要性,并兼顾所有相关因素,包括拟开展的活动、客户群体以及其在迪拜国际金融中心的业务性质、规模和复杂性等。2026年1月12日,DFSA开始实施最新的加密代币监管框架,将由DFSA主导的适当性评估转变为由公司主导的评估,加强对投资者的保障、完善行为和运营要求,涵盖了更符合当前全球加密资产市场状况的相应报告义务,强化了以DFSA为中心的监管制度体系。

3.3阿联酋加密监管的国际合作

阿联酋有关加密活动的国际合作与国内监管互为支撑。目前,阿联酋通过海外账户税收合规法案(Foreign Account Tax Compliance Act, FATCA)与美国国税局自动交换信息,通过共同申报标准(Common Reporting Standard, CRS)与其他司法管辖区的主管部门自动交换信息。具体而言,FATCA和CRS要求阿联酋报告金融机构(Reporting Financial Institutions, RFI)每年向阿联酋财政部报告由可报告账户持有人和/或控制人维护的某些金融账户的信息。随后,阿联酋财政部会分别与美国国税局和相关司法管辖区交换数据。阿联酋的RFI每年必须在规定的截止日期(通常为6月30日)前报告应报告账户的详细信息。

2025年11月8日,阿联酋财政部宣布自2027年1月1日起实施更新后的CRS 2.0,新规之下的首次信息交换将于2028年开始。CRS 2.0扩大了信息交换范围,明确了各类加密资产相关活动的税收信息申报义务,并提出了额外的审计和报告要求。其实施有助于规避加密资产成为跨境税务规避的工具,巩固了阿联酋作为全球加密资产枢纽的合规形象,实现了阿联酋加密税收监管的广泛覆盖。

此外,为了将全球税务透明度标准扩展到加密活动,经合组织制定了加密资产报告框架(Crypto-Asset Reporting Framework, CARF)。2024年11月,阿联酋承诺实施CARF,预计于2028年进行首次信息交换。作为国内监管的延伸与拓展,阿联酋积极参与加密监管与信息交换的国际合作体系,以解决加密资产跨境流动带来的监管空白、税务规避等问题。

4.阿联酋加密税收制度

关于阿联酋的加密税制体系,阿联酋并未确立专门针对加密资产的税法,而是通常根据加密资产的用途,按照现有税收制度处理。阿联酋的税制结构简单,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呈现出税种少、税率低的特点。其在全国范围内实行联邦统一税制,各酋长国没有独立税法体系,但联邦针对金融自由区设定了一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地方企业可依法享受优待。阿联酋的加密税收主要涉及企业所得税与增值税两部分。

4.1企业所得税

根据2022年第47号联邦法令,阿联酋从2023年6月1日起开始征收9%的企业所得税,其中年应税收入不超过37.5万迪拉姆的部分为免税收入。若加密资产交易构成经营活动(Business or Business Activity),其收益应纳入应税收入计算。从事加密资产相关活动的公司均须遵守阿联酋的企业所得税制度,除非该实体符合合格金融自由区企业(Qualifying Free Zone Person)的资格。

合格金融自由区企业可享受合格收入0%的税率。2024年5月20日,阿联酋联邦税务局发布CTGFZP1指导意见《金融自由区企业企业所得税指南》,明确指出加密资产必须满足投资目的持有期测试才能享受0%企业所得税税率,其要求持续持有加密资产至少12个月,若持有不足12个月但已收到股息等收益,需证明有意继续持有至满12个月。意见规定,持有满12个月的股息或利润分配、持有满12个月后出售的资本利得和持有满12个月的债券利息收入等加密资产投资产生的收入可以认定为合格收入,适用0%税率。此外,若金融自由区企业从事加密资产投资作为合格活动,须在金融自由区内维持充分的实质性经营活动,包括:投资规划等核心创收活动必须在金融自由区内进行,拥有足够的办公设施、技术系统支持加密资产投资,配备全职合格员工执行投资决策和风险管理,并在金融自由区内产生充足的运营费用。

4.2增值税

阿联酋2024年第100号内阁决议《增值税法实施条例修正案》从根本上改变了加密资产的增值税处理方式,使其接近于货币兑换等金融服务。根据阿联酋联邦税务局发布的VATP040关于该修正案的澄清文件,虚拟资产所有权的转让免征增值税,免税规定可追溯适用至2018年1月1日。如果在阿联酋境内提供虚拟资产的保管和管理服务且收取明确费用、佣金或类似费用,则需缴纳增值税,按标准税率5%征收。

2025年4月28日,阿联酋联邦税务局发布VATP039关于加密资产挖矿的增值税公共澄清文件,针对使用“工作量证明”机制进行的加密资产挖矿,规定了两种核心税务处理规则:其一,为自己账户挖矿,由于其无明确接收方、奖励不确定且缺乏直接对价关系,故不属于应税供应,不属于增值税征税范围,收到的挖矿奖励不视为对价;其二,为他人账户挖矿,挖矿奖励存在可识别的服务接收方,挖矿者从客户处获得明确挖矿对价,提供算力属于服务性质,故而被视为应税服务供应,按标准税率5%征收增值税。若客户为非居民服务接受者且符合相关条件,可适用零税率。相应地,为自己账户挖矿的进项税额不可抵扣,作为服务提供者为他人账户挖矿的进项税额在用于提供应税供应的范围内可以抵扣。

此外,该文件还规定了跨境服务的特殊规则,阿联酋企业接受非居民服务提供者提供的挖矿服务属于应税供应。若服务接受者已注册增值税,应使用反向征收机制自行核算税款;若服务接受者为阿联酋居民企业但未注册增值税,非居民服务提供者需在阿联酋注册增值税并征税。

5.阿联酋加密监管趋势与合规应对

5.1阿联酋加密监管趋势

阿联酋逐渐形成了兼具“支持创新”与“审慎监管”特征的加密监管模式。从整体制度演进来看,其监管趋势主要呈现出以下特点:

监管目标上,阿联酋的加密监管以合规化为导向。早期阿联酋借助金融自由区的优势,以较为宽松的制度环境吸引全球加密机构落地阿联酋。随着加密市场规模扩大,阿联酋则逐步强化反洗钱、交易透明度和投资者保护要求,推动加密行业在合规框架下创新发展。

监管结构上,阿联酋的加密监管体系在“联邦-酋长国”的二元结构下进行,联邦与酋长国的监管协同能力日渐加强。

跨境监管上,阿联酋加密监管逐步与国际标准接轨。阿联酋通过落实虚拟资产旅行规则加强交易可追溯性,推进国内与全球税收透明机制的衔接,不断强化与国际规则的协调。

5.2加密市场参与者的合规应对

在上述监管趋势下,加密行业不同市场参与主体可相应调整自身的经营与合规策略。

对于虚拟资产服务提供商,应进一步加强合规治理能力建设。鉴于联邦与酋长国对虚拟资产服务提供商的合规要求不断提高,虚拟资产服务提供商应关注政策变化,及时建立完善的客户身份识别、交易监测及信息报告机制,并通过技术手段实现交易数据的收集与储存,以满足合规要求。同时,企业还应关注不同酋长国监管规则之间的差异,合理选择业务落地地点并建立统一的跨区域合规管理体系,以降低监管不确定性带来的制度风险。

对于机构投资者,应在投资与业务拓展过程中加强风险管理。随着阿联酋逐步强化市场监管与税收制度,机构投资者在参与加密资产投资、托管或交易平台合作时,应更加重视资产合规性、信息披露和税收安排,确保投资活动符合当地监管要求。

对于个人投资者,应增强对加密资产监管环境变化的认知。目前,阿联酋在税收上仍保持个人投资者友好的制度环境,但随着反洗钱监管与税务透明机制的强化,个人投资者在参与跨境交易和数字资产投资时仍需关注交易记录保存、资金来源合规性以及潜在的跨境税务信息披露风险。

6.结语

阿联酋加密监管与税收体系正在向更加成熟和制度化的方向发展,在保持产业吸引力的同时,通过强化监管协调与国际规则对接,阿联酋有望进一步巩固其作为全球加密资产中心的地位。对于市场参与主体而言,积极适应监管趋势、建立稳健的合规与风险管理体系,将成为在阿联酋加密市场长期发展的关键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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