撰文:肖飒律师团队
近日,北京互联网法院在其官方公众号集中披露了两起 AI 侵权的典型案例,直指生成式人工智能应用中的法律盲区(e 案 e 审丨 AI 生成不是免责事由!发布者未尽核实义务侵害他人名誉权应担责)。法院以清晰的裁判规则明确:AI 技术本身中立,但使用者与平台必须恪守法律边界,AI 生成不能成为侵权免责挡箭牌。
案例一:压实平台商家责任
某知名主播离世后,被告为蹭流量,利用 AI 生成工具编造虚假文案,虚构主播「长期带病直播」「团队强迫高强度工作」等虚假信息,并制作成短视频全网传播。被告在诉讼中反复抗辩,主张内容由 AI 自动生成,自身无主观过错,不应承担责任。
北京互联网法院审理后驳回其抗辩。法院指出,AI 工具仅为辅助手段,内容发布者负有法定的真实性审查义务。被告未对 AI 输出内容进行实质核查,未注明信息来源或出处,直接通过互联网络发布传播虚假信息,主观上存在明显过错。涉案内容引发大量负面评论,直接导致原告方社会评价降低,已构成名誉权侵权。法院最终判令被告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相应经济损失。
本案判决明晰了 AI 内容使用者为第一责任人的重要原则。无论内容是否由 AI 生成,发布者均需承担审核与核实义务。未充分尽到义务而导致虚假信息传播、侵害他人名誉的,必须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AI 技术不能免除人类主体的法律注意义务。
案例二:明晰 AI 使用者义务
某文化传媒公司未经授权,使用 AI 深度合成技术,将知名女演员肖像替换至 44 集网络短剧角色面部,并在多个平台热播牟利。制作方抗辩为「技术巧合」,平台方则以「不知情」「仅提供播放服务」为由主张免责。
法院审理认为,肖像权保护核心在于可识别性而非完全复刻。涉案 AI 换脸形象五官特征、神态气质与原告高度相似,普通观众能够清晰识别为特定演员。根据《民法典》第 1019 条,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以信息技术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肖像权,未经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他人肖像。被告以营利为目的,擅自利用 AI 技术伪造他人肖像制作传播短剧,已构成侵权行为。
针对平台抗辩,法院适用「红旗原则」认定共同侵权。涉案短剧使用明显可识别的明星肖像,属于显而易见的侵权内容。平台作为专业网络服务提供者,负有更高注意义务,却未履行合理审核职责,构成帮助侵权。这一判决确立了「可识别性」作为 AI 肖像权侵权的核心认定标准,只要公众能一眼认出明星特征,即构成侵权。
技术进步与维权困境
(一)取证举证困难
AI 生成内容具有无痕化、易篡改、难溯源的特性,成为维权路上的第一道关卡。在 AI 换脸、AI 文案侵权案件中,侵权内容可在短时间内批量生成、快速传播,原始数据极易被删除、覆盖或修改。前文 AI 换脸案中,法院要求制作方复现视频生成过程,制作方便以「技术故障」「数据丢失」「算法自动生成无留存记录」为由推诿,拒绝提供核心创作流程与素材来源。
同时,AI 生成内容的「黑箱属性」,使得权利人难以证明侵权内容与侵权行为的直接关联,即便固定侵权成品,也无法轻易追溯算法逻辑、训练数据与操作痕迹,导致举证责任过重、证明逻辑难论证,大幅增加维权成本与失败风险。
(二)平台责任模糊
网络平台作为信息的主要传播载体,其责任边界在 AI 侵权场景中始终模糊不清。多数平台秉持「技术中立」理念,以「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算法自动推荐」「未收到侵权通知」作为免责借口,怠于履行事前审核、事中监管、事后处置义务。
(三)跨境维权难题
当下大量 AI 生成工具、深度合成模型部署于境外服务器,侵权内容可通过境外平台快速传播至国内,侵权主体、服务器地址、运营方信息均隐匿于海外。
权利人面对跨境侵权时,面临法律适用冲突、域外取证艰难、司法判决难以执行等多重障碍。不同国家对 AI 侵权、人格权保护的立法标准差异显著,即便国内法院作出侵权判决,也难以对境外平台、境外侵权人产生实质约束力,导致跨境 AI 侵权成为「维权盲区」,权利人往往只能望「洋」兴叹。
写在最后
北京互联网法院两案判决,为 AI 产业划出清晰法治轨道。技术创新不得突破法律底线,AI 应用必须在法律框架内运行。无论是个人用户、内容制作方还是网络平台,都应树立 AI 合规意识,在享受技术红利的同时,切实履行法律义务,共同维护健康有序的数字生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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