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奇葩的事情:
我看了下这个事情的所有报道,大概情况我估计是这样的:
这哥们利用技术优势,进入到一些博彩网站的漏洞,然后替换了他们的返佣地址,让返佣都去了他那边。
然后哥们几年时间应该是搞到了好多比特币,看目前被扣押的就有183枚,而且是两个办案单位扣押。
综合来看,本案至少存在下面几个讨论点:
✅ 管辖权与重复立案疑点;
✅ 财产处置合法性严重争议;
✅ 罪名逻辑与法益保护冲突;
✅ 电子证据完整性问题;
1️⃣两地警方“先后立案、反复变更罪名”,高度异常不正常不符合法律基础,单个事件单个地方立案其他地方不可再重复定罪,两次刑事立案、两次刑事强制措施、两次大额财产处置。
这里明显冲突《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21条
“几个公安机关都有权管辖的刑事案件,由最初受理的公安机关管辖。”属于刑事程序中的“重复追诉风险”。
2️⃣【财产处置的重大疑点】——比特币是否被提前处置、非法变现:
刑事扣押 ≠ 可以直接变现,法院没判之前属于犯罪嫌疑人,犯罪嫌疑人本质上还能被判无罪,你就给资产处理了。极可能违反“比例原则 + 财产权保障原则”
3️⃣“盗窃赌博网站资金”?
这一点看到我逗笑了,赌博网站在中国属于非法经营,但指控中却:将其视为“被害单位”,认定其“合法财产”被盗,在刑法理论中,这里至少存在争议:
1)非法经营主体是否当然享有刑法保护?
2)赌博网站的“返佣资金”是否属于刑法意义上的合法财产?
4️⃣技术行为 ≠ 当然构成盗窃
这个指控称:利用漏洞,替换返佣账户,获取资金。
但在刑法上必须满足:
1)非法占有目的
2)秘密窃取他人合法财物
3)排他性控制
而:
是否存在“授权代理权限边界”;
是否构成“技术纠纷 / 民事侵权 / 不当得利”;
是否证据链完整证明“秘密性”。
有待商榷。
5️⃣我的观点:
按照我熟读刑法和见过几千个案子的经验来看:
如果抛开“情绪”和“趋利执法”的背景,仅从刑法构成要件与证据逻辑看:这个事件最像的不是盗窃罪,也不是开设赌场罪,
而是:“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或其未遂 / 情节争议形态)”,而且按照他的情节,电子证据未封存、有修改痕迹,属于证据链不足,存在只到行政违法或刑事证据不足的可能性。
最后说下,他经历的,我大概都经历过,很无奈。
这个供述文中提到,以“威胁对怀孕妻子采取措施”为条件取得,非常不人道,无语凝噎!
消息来自 @PANew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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