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eb3合规研究组 | 一文看懂“自洗钱”刑事犯罪的风险与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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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小时前

本文经授权转载自曼昆区块链法律服务,作者:张勇海律师,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近期,我们注意到许多客户在咨询同一个问题:根据最新的法律规定,行为人清洗自己犯罪所得的行为,即“自洗钱”,目前也已构成独立的洗钱罪。以前我们常说“事后不可罚”,意思是犯罪分子拿了赃款自己藏起来、花掉,这就算作是上游犯罪的“自然延续”,不应该再单独定一个洗钱罪。


但随着《刑法修正案(十一)》和最新的司法解释(2024年司法解释)出台,这个老规矩被彻底颠覆了。现在,嫌疑人处理自己的犯罪所得,在特定情况下,也会构成一个独立的“洗钱罪”。这相当于定完上游的罪(比如金融诈骗),还要再定一个洗钱罪,两个罪名要数罪并罚。


在司法实践中,“自洗钱”与上游犯罪后的“自然延续”行为如何区分,一直是辩护的关键与难点。


简单来说,如果用户仅仅是持有、窝藏赃款或用于一般性生活消费,通常被视为上游犯罪的“自然延续”,尚未构成洗钱罪;而一旦你的处置行为“超出了上游犯罪的自然范畴”,且“侵犯了新的法益”——主要是国家金融管理秩序与司法机关的追赃工作,就可能被认定为洗钱罪。


构成“自洗钱”的核心判断点在于行为人是否具有“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来源的主观故意。例如,将赃款分散转移至亲友账户、借助虚拟资产进行复杂交易、通过地下钱庄换汇或转账至无实质关联的企业账户等行为,构成风险较高;而将赃款存入自己名下的定期账户、仅作日常消费或在自己不同银行卡间直接划转,则一般风险较低。


值得注意的是,随着法律规定的日益严密,无论是个人还是企业,当前所面临的刑事风险都是前所未有的,亟须增强法律意识,审慎厘清行为边界。


对企业而言


若要避免卷入“被洗钱”或主动“洗钱”的风险,首要的是树立合规意识,做到未雨绸缪。企业应从管理层到基层员工全面建立反洗钱的内控文化,完善内部政策与流程,同时加强对客户身份的尽职调查,杜绝为身份不明或使用假名的对象提供服务,并对高风险客户及交易采取强化管理措施。


针对虚拟资产、第三方支付、大额跨境交易等高风险业务,必须设立专业监测机制,及时识别和上报异常交易行为;一旦发现账户存在短期大额或高频交易等可疑情况,应立即调查、采取限制措施,并主动向监管部门报告。


对个人而言


远离“自洗钱”陷阱的核心在于不接触来源不明的资金,确保款项处理自然合理,包括绝不使用他人账户收支款项,避免交易行为与自身收入、消费习惯明显不符,同时谨慎处理现金,防止通过分散存款或频繁转账掩盖资金流向。


如果不幸因“自洗钱”被控告,选择律师的辩护策略应围绕“独立法益侵害性”与“主观故意”两大关键点展开,例如:主张资金处置行为并未实质妨害国家追缴赃款或侵害金融秩序,仅属上游犯罪的自然延续,不应单独定罪;通过提供合理事由反驳“掩饰、隐瞒”的故意,或证明行为人缺乏对资金非法性质的明知;还可援引“罪责刑相一致原则”,强调若洗钱行为与上游犯罪关联紧密、情节轻微,宜将洗钱视作上游犯罪的从重情节处理,以体现刑法谦抑性,争取整体刑期的减轻。


此次新规之所以至关重要,在于其带来了三重根本性的转变:


首先,打击力度空前增强,彻底改变了以往“重上游犯罪、轻后续洗钱”的观念,通过“自洗钱”独立入罪实现了“双倍惩罚”,极大提升了法律的震慑效应;


其次,执法策略发生深刻变革,最高检推行的“一案双查”机制要求在处理上游案件时必须同步审查洗钱线索,这一转变直接推动了洗钱罪起诉数量的爆炸式增长,2023年的起诉人数已激增至2019年的近20倍;


最后,这标志着中国在反洗钱领域与国际标准全面接轨,将“自洗钱”独立定罪不仅是履行国际义务的必然要求,更是主动维护国家金融安全与融入全球治理体系的核心举措。


“自洗钱”入罪已是不可逆转的法律趋势,对个人和企业来说,务必提高警惕。对于律师而言,这是未来刑事辩护的主战场之一,必须深入理解“独立法益侵害性”的司法界限,才能在双重指控中为当事人争取最大的法律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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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 《 Web3合规研究组 | 一文看懂“自洗钱”刑事犯罪的风险与对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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