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加密资产新规来袭,暗藏大量行业隐秘细节

CN
5 小時前

撰文:刘红林律师

昨天晚上关于加密货币的两份文件出来之后,整个朋友圈算是被刷屏了。


我看到大量同行朋友在做文章解读,也看到短视频上,大家讨论 RWA 的那些机构或其他团队也火热起来了。


前半程大家关注的是整个加密世界又要收紧、完蛋、崩掉了;后面则是中国又迎来快乐新春,有伙伴说中国终于可以发币了,各种声音还是蛮多的。


昨天晚上我在办公室录了一个小短视频,聊了我的基本观点:从严格角度来看,确实有明确收缩。很多在中国原来夹缝里的加密资产或 Web3 相关业务也面临很大的生存空间挑战,比如挖矿等。同时我也提到,中国终于在 RWA 这一块留了一个口。当然,这个表述不一定非常严谨,因为按照证监会的表达,它其实不是 RWA,而是叫证券代币化。但证券代币化从业内角度来看,可能就是我们讨论的广义 RWA 框架中的一种类型。


所以我觉得不用特别拘泥于字面,大家能理解证监会想表达的意思就好。也有一些记者来采访我关于这两份文件的个人看法。


昨天在短视频里我主要聊了一些 RWA,但是,我个人认为这样一份监管文件还是有很多地方可以解读的。


所以这个短视频,我可能会花的时间长一点,就拿一个手机,然后去看一下整个两份文件的相关全文,从我的视角和大家多聊一聊我的观点。

更重要的是,对于我们这个行业里的从业者,以及我看到的在这个行业里的一些商业实践情况,我们在内地到底还能不能做?如果不能做的话,我们应该怎么办?这可能是我在这条短视频里想和大家聊的。
这个视频可能会稍微有点长,所以如果确实是对这个话题感兴趣的伙伴,我建议可以先收藏一下,省得刷掉。


首先,我们可以打开的是央行等八部委关于加密货币风险防范和处置的相关话题。这是《每日经济新闻》的一个报道。在这里面,我们可以逐条来看他想表达的内容。


首先一点很有意思,就是在开篇它其实直接将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的属性进行了一个定义,这个其实还是蛮微妙的。因为如果熟悉中国关于加密资产监管的伙伴都知道,很多话其实都已经讲得太多了,比如虚拟货币跟法币是等位的,然后没有法律上的保障等等。


但是,这应该是中国监管部门再一次在一篇文章或者说一个监管文件的开头,对于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这个事情进行了一个定性。所以这个东西其实很奇怪,就是 RWA 从 Web3 的角度上来讲的话,它可能仅仅是一个商业上的赛道,甚至这个商业赛道在目前整个全球范围之内的应用并没有想象中的那么好。


在很多场合,我其实跟大家聊过,目前整个全球的 RWA 其实是有不同类型的。


第一种类型,可能是以美国金融市场为代表的,就是将传统的金融资产代币化。最典型的比如说美股,现在我们看到有很多交易所在提的,无论是全现货交易所也好,还是全衍生品交易所也好,大概就是可以让原来在加密资产这样的一个交易平台里面的一些玩家,除了去买卖一些传统我们理解的加密资产以外,也可以去买大量的一些美股。这个其实我们看到的一个确定性比较高的赛道。因为全球还是有大量的一些人是想去拥有美国资本市场的一些资产的,但是在传统的证券账户之下,他可能没有办法来去享有,所以这个的话是一个比较常见的一个赛道或者方向,我个人也是比较看好的。


第二点的话,就是在香港框架之下,也就是从前年,我们看到的类似于蚂蚁数科、朗新、协鑫,包括巡鹰等等。这样的一些商业服务方,在境内将资产于香港向合格投资人或合格投资机构进行发售。当然,这还仅仅停留在一级市场,并未在二级市场形成流动性。


第三点,从金融风险防范角度来讲,中国的监管部门最应关注的,是活跃在国内的大量内地资产、内地资金和内地受众,通过类似于 NFT、数字藏品,或者说以 RWA 名义发行的各种代币。监管部门应重点防范的其实就属于这第三类。


所以,昨天晚上的监管文件出台后,我看到朋友圈或短视频平台里,大量 RWA 领域的人又开始摇旗呐喊,说要重振旗鼓、终于等到这一天。我个人觉得这其实言之过早。因为这些人或这些团队,他们原来操盘和运作的路径与玩法,就属于监管文件里明确定性为非法金融活动的范畴。


这次监管文件将 RWA(真实资产代币化)放在最开头,说明从金融风险防范角度,主要针对的就是第三类人群,他们的欢呼反而更显奇妙。


所以,红林律师非常建议大家,务必谨慎在中国内地开展与 RWA 相关的活动,无论是:提供一条龙的商业咨询,提供所谓的代币发行技术解决方案,进行市场推广,还是直接面向终端销售产品。这在国内具有非常大的风险。把它放在文件开头,肯定有非常重要的价值和原因。


第二点是关于部门协同。我之前和大家聊过,为什么在 2025 年年底会有两份关于稳定币的定性文件,以及关于 RWA 的定性。其核心在于,中国的监管部门需要在加密资产和区块链领域达成共识。从司法实践角度看,目前整个加密世界的法律处理存在割裂:从民法角度讲,它属于公民个人私有财产,应受保护;但在不同地区的法院和政府部门,其观点和认知可能不一致。同样的情况,在上海可能得到保护,在其他一些内地城市可能就得不到保护。因此,这需要多个部门进行协同。


这份文件的核心要点是,无论是检察院、法院、网信办,还是金融机构,都需要形成一个联动机制。这意味着在涉及加密资产和区块链的相关案件或项目中,各部门需要保持口径和步调一致。


以证监会推行的另一份 1 号文件为例,除了将相关产品理解为证券监管框架下的内容,还需要满足网信办、金融监管部门等其他相关要求,这也算是一种谨慎的创新。


加强风险防范部门,这里其实也把中国外汇管理部门给带进来了。因为我们知道,到年底了,尤其是在关于稳定币的监管定性之后,一个非常重要的监管方向,其实就是关于 OTC 商的。我一直强烈建议身边一些之前做 OTC 生意的伙伴,最近确实要偃旗息鼓一些。因为现在国内对加密货币的关注核心点,已经从原来的 「发 Token、ICO 来募资」,微调表述为 「谨防用 RWA 的方式来募资」。这其实是关于非法集资和金融风险防范的一个重点。


另外,监管部门最关心的一个点,其实就是资本外流的问题。可能通过原来的一些方式会受到一些限制,于是就有大量的伙伴希望通过 USDT 等稳定币这样的方式,将资金进行跨境转移。从监管部门的角度来讲,这也是一个重点要去关注的方向。


而且,我们了解到从去年开始,已经有相关项目或研究方向,是希望从链上追踪的角度,结合链下银行间的资金流动方向,去进行大数据筛选和关注,从而锁定相关资金外流的路径。


所以我们一直很保守地认为,中国内地在加密货币其实并不会开放。很重要的点,就是资本管理制度的问题,所以这应该是当前行业里大家需要重点关注的。


从这个角度上讲,无论是狭义理解的做 OTC 商,还是身边有相关的商业需求,进行一些撮合与匹配,抑或是在线上通过一些交易所的带单或返佣,让网友通过你的渠道购买加密资产,再通过这种方式转移出去或用于其他目的,这对你来讲风险就过高了,我们强烈不建议大家去做。


同时,这里面我们也看到了对中介或相关服务群体的一些限制。我觉得这也挺业务侧的,因为这样一份监管文件之所以很细,其实是源于对目前行业内大量微观场景的关注和描述。例如,它甚至提到:不得将虚拟货币及相关金融产品纳入抵押、质押品的范畴;不得开展与虚拟货币相关的保险业务等。


我不知道大家会怎么来理解这句话。因为我们知道,现在市面上有些朋友在做 OTC 时,换了一种表述,即 「我是借给你钱,但会把加密货币作为抵押品」。我不知道大家能不能理解这个意思。


在传统的买卖过程中,是一手交钱一手交货,这属于加密资产的买卖。但现在有朋友学 「精」 了,他可能想做一种调整:即 「我是借给你钱的,纯借贷关系,但我担心你有履约风险。刚好你有一些有经济价值的加密资产,这时你把加密资产通过质押等方式作为抵押品给到我。我不是帮你完成加密资产与法币之间的兑换,我其实是一个借贷关系。」 这就是一种很微妙的场景。


但你能想象吗?在这样的监管文件里,竟然将类似这样的描述直接放了进去。所以从这个角度上讲,我们也可以某种程度上理解,监管部门现在对于整个加密货币行业,尤其是在内地的一些玩法或套路,其实是很熟悉的。当然,反过来也是因为应该有很多内部的人,或圈内的伙伴,在面对监管部门时,会描述和讲述很多业务细节。所以大家千万不要觉得自己耍个小聪明,这种玩法相关部门就不理解或看不到,这其实是不太存在的。


我觉得这份文件确实有很多点都可以慢慢去聊、去研究,这也是为什么我会用一个比较长的短视频来跟大家聊这个事情。


第七点是 「加强互联网信息内容和接入管理」。这一点大家应该都能理解,因为目前在很多短视频媒体平台,比如某书、某音、视频号等,我们看到有很多境外交易所或项目方,会使用大量 「马甲」 账号在这些平台上进行宣发,甚至包括招聘。平台方面,也会根据网信办的要求,定期收紧一些敏感词限制,并对相关账号进行管控。监管部门其实已经注意到了这个趋势,因此对于这类互联网平台的监管要求也越来越高。在涉及执法联动时,相关的互联网平台或内容平台也需要进行配合。


第八点是 「加强经营主体的登记和广告管理」。这里可以跟大家聊两个细节。


第一个细节是关于新疆的霍尔果斯。那里有一个自由贸易区。我了解到的情况是,在前两年,当地的管委会在给辖区内一些企业颁发营业执照时,其经营范围里就包含了 「加密货币司法处置」 这样的业务范畴。


所以,这样的规定或文件,就是专门针对这类细节的。因为现在有很多自由贸易区,可能会认为自己可以在区内进行一些金融创新的试点。但这份文件,实际上是直接给出了否定的态度。


另一个小细节是,我们知道去年在某宝平台上,曾出现过关于加密货币投资的理财产品。当然,它当天就被卖爆,然后下架了。那个理财产品本质上是一个对外投资的基金产品。在其底层资产中,如果我没记错的话,大概有 10% 的基金投资方向是投向比特币 ETF,以及一些加密资产概念股,比如 Coinbase 的股权。所以严格来说,它并非我们理解的加密货币基金产品。但是,通过这种多层嵌套的方式对外投资相关资产的广告,也会受到监管部门的限制。因此,它同样被下架,不能进行相关的广告和宣传。


第九点是关于整治加密货币挖矿活动。这里需要特别关注的点是,除了从 2021 年开始一直强调的、在内地发现加密货币挖矿就要关停,且不能有任何新增。


这其实也是针对在过去一年多时间里,内地加密货币挖矿活动有死灰复燃迹象的回应。我们知道,曾经中国内地的比特币算力占全球的 70%,产量非常高。但在 2021 年之后,整个中国的加密货币挖矿理论上都已出海。


然而,按照过去两年红林律师的观察,从比特币挖矿的统计角度来看,中国至少还有 20% 以上的算力。在过去半年多的时间里,我在新闻媒体上,比如某书,以及我的微信朋友圈里,看到很多直接售卖矿机,甚至提供矿机托管服务的人。


当然,这些东西会藏得比较深,比如藏在许多地方的云计算中心、算力中心里面。有一些可能会更加明目张胆一些,觉得可能现在国家在这一块的态度有所缓和。但实际上,这算是一个再次的明确和强调:不能搞。


还有一点,我认为需要大家特别关注的是:严禁矿机生产企业在境内提供矿机销售等服务。这其实就相当于说,挖矿是不能挖的,然后你在内地卖矿机也是不能卖的。因为我经常在朋友圈里看到一些人在兜售矿机。


这相当于说,以后矿机只能出口,不能在内地进行销售。这对于那些在朋友圈里卖矿机、卖硬件,或者打着 「DePin」 名义售卖所谓 「节点」 或 「服务器」 的朋友们需要特别关注。因为大家会有一个错误的认知,觉得只要卖的不是比特币矿机,卖一些其他小币种的矿机就可以。但这也被监管部门意识到了,就是不要再搞这种擦边球。


后面提到,非法金融活动以外,如果涉嫌刑事犯罪就会移交公安,这点我们不多说。加强行业自律,我们也不多说。


再往后的第四部分,也就是我们要聊的重点内容,是关于 RWA 等。在这样的文件里,它明确界定了:如果你是境内主体,想在中国内地以 RWA 名义进行相关活动,这是不行的。如果你是境内的公司或项目,想直接在境外发行相关的 RW 代币,也是不行的。


但是,这里其实有一个小小的口子在于:如果你经过了相关监管部门的报备或同意之后,你是可以再去境外进行相关操作的。这其实呼应或对应了证监会今年的 2026 年 1 号文件。该文件指出,如果境内的主体或项目想在境外发行 RWA 产品,第一,你肯定需要先在境内的证监会那边进行备案。它虽然不是审批,但我觉得它的力度可能会比审批稍微弱一点,不过门槛和要求还是比较高的。


第二点,如果你要去境外发行 RWA 产品,你必须去找境内金融机构的境外子公司或分支机构。同时,它对业务的一些细节也会有要求,但我理解基本上就是海外发债的那一套逻辑和标准。


所以,这几点为我们划清了在 Web3 行业理解的 RWA 领域里,能干和不能干的界限。


不能干的点在于:如果是境内的资产,你不能在境内直接发行相关代币;如果是境内的资产,你要去海外搞 RWA 代币发行时,不能面向中国内地的群众进行;即使你的项目和资产在海外,也不能面向中国内地居民进行销售。


能干的点是:你可以在中国经过证监会的备案之后,然后在海外去找境内金融机构的境外子公司或分支机构,让他们来提供相关的发行服务。并且,整个产品和项目运营过程中的信息,都需要及时同步给监管部门。


这其实是我们看到的,在 RWA 这一块能干和不能干的。所以,在证监会的 1 号文件里,它对于一些负面清单(即哪些东西不能干、哪些公司不能干、哪些人不能干)也进行了一些描述。虽然它的措辞和表达没有用 「RWA」 这个名词来进行描述,但我理解这其实算是一个谨慎的创新。


今天早上,相关记者采访我,让我谈对这个事情的观点。我认为,在目前情况下,中国想解决内地优质资产问题,或者说国家想重点鼓励的发展方向,通过这种证券代币化的方式:一方面可以支持香港在 Web3 方面的金融创新和产业应用。另一方面,也算是在证监会(证券监管)之下的一个谨慎的金融创新。


它可能离我们行业里伙伴想去做的那个层面,有非常长的距离和落差点。这基本上就不是小玩家或初创团队的事情。所以我认为,像之前蚂蚁在做的一些事情,它应该会再去跟证监会进行联动,它或许应该是国内第一批能在这个方向去做应用和落地的。


因此,我认为,要么是体量足够大、有金融科技属性的互联网大公司能够去做这个事情,要么就是国内的一些上市公司可能会拿出一部分项目去做一个试点。前期的合规流程和合规成本其实非常之高。


所以我觉得,如果大家在惦记 RWA 这个事情,可以再缓一缓,再等个半年或一年,看一下子弹飞的情况再说。


最后,关于法律责任,也是回应了现在这篇新闻出来之后很多伙伴都在关注的。一个点是,对于个人玩家来讲,如果要去投资相关的加密资产,或者相关的金融产品,面临的法律风险是什么?这个观点其实没有什么创新,还是保持原状:民事行为是无效的。风险是自担的。


这里面还有一个点,就是涉嫌破坏金融秩序、危害金融安全的,由相关部门依法查处。这里面有一点稍微有点微妙,就是 「金融秩序」 其实是包括类似于外汇管理制度的。这就意味着,如果说你个人买币是纯粹的基于个人的跨境使用,那么在这种情况下,如果被发现了,还是会有蛮大的法律风险的。这个大家应该能够理解,我们也就点到为止。


除了个人玩家以外,我们也知道大量的 KOL、大量的华语运营伙伴,很多其实都是活跃在内地的。因为也有朋友跟我讲,现在全球加密资产的交易,其中 40% 的量也都是在中国内地的。现在我们看到的那些天天在讲合规的交易所,除了香港的那两家以外,其实绝大多数的交易机构还都是会面对面地来进行展业,大家叫 「选择性合规」:一方面在海外申牌,另外一方面还在中国做这样的事情。这个我们就先不去评判,但我这里其实是想跟大家重点去说的是,为这些机构去提供引流和推广服务的 KOL 们,或者说内容宣发和引流的伙伴们,我觉得大家后面要稍微注意一下。


我前段时间在一个活动场合聊到,很多伙伴会觉得自己在类似 X(原 Twitter)这样的外媒上挂相关的返佣链接,让用户去注册并拿返佣,问题不大。但是,实际情况是,我们在外媒发布的相关内容和信息都会被关注到,大家应该能理解这句话的意思。


所以,对于我们身处内地的人来说,无论是通过活动还是链接,帮助一些境外非合规的交易所(这里的 「合规」 也是灰色地带的说法)去做客户引流,如果是一些核心的大平台,那这可能就是一个概率和运气的问题;如果是一些小平台,大家看中的是其高返佣而去帮它做大量推广,若在后续执法过程中,该平台被认定为非法经营,甚至涉及一些博彩相关内容,这对于引流方来说,刑事风险也是非常高的。

因此,在法律责任这一块,我们除了关注个人持有和投资之外,也需要重点关注为这些交易机构或 OTC 商去做引流和推广的伙伴,这是我们特别需要关注的。


以上,就是大概用了快半个小时,和大家聊了聊这份监管文件,再结合证监会的那个 1 号文件,我个人的一些观点。当然,这个我没有特意准备相关文字稿,表达不一定那么精准,但我相信核心观点和意思已经带到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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